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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发展及国际经验启示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量:1420

建设自由贸易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自2013年8月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以来,我国先后多批次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已形成由南至北、由东至西的基本格局,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在当前全球疫情常态化发展、国际环境急剧变化的大背景下,自贸试验区肩负着更多改革创新使命,要在更广范围内参与国际生产要素配置,进而推动我国经济迈向更全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2020年9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新设立自贸试验区,北京自由贸易区的设立,对提高改革开放水平,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自贸区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

自贸区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自贸区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一样,具有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结国内外两个市场等功能。但从具体功能和特殊政策看,自贸区主要探索行政管理、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并辅以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随着自贸区改革创新实践的持续探索,其功能和范围也在不断升级,开放范围更广、政策优惠力度更大、贸易自由化程度更高。可以看出,自贸区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基础条件,比如特殊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对外贸易优势及区域带动优势等。

自贸区在吸引外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产业聚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主要体现为,一是以优越的营商环境吸引先进要素聚集。自贸区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完善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创新服务方式等,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高新技术等聚集。二是延长国际产业链。通过与国际市场对接,加快本地产业链条延伸,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新空间。三是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增长。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打造开放发展新高地,为本土企业提供贸易便利,极大促进经济发展。

自贸区具有投资自由、金融自由、贸易自由、政策优惠等多方面独特优势。从世界各地发展经验看,自贸区具有五方面突出优势。一是投资自由,对外资企业具有较高的开放度。二是金融自由,区内资本项目完全开放,投融资汇兑便利,交易、结算设施先进。三是贸易自由,区内航运自由,监管环境宽松,服务设施完善,报关、通关以及检验检疫便捷。四是政策优惠,多数自贸区实施零关税或其他力度较大的税费减免政策。五是管理便捷,政府干预少,管理机构以服务为主。

二、美国纽约港自由贸易区:服务提升+机制创新

明确主要服务功能。纽约港自贸区属于一个综合性的自由贸易园区,伴随着自由贸易园区数量的不断增加,纽约港也在与时俱进,持续明确其服务功能。比如,纽约港主要采用围网等方式将片区分隔封闭,担任货物中转、区内自由贸易交换的功能。另外,纽约港自贸区在区外专门划分若干区域,主要经营包括手表、汽车、制药以及饮料等进出口加工制造业务。

创新体制机制。纽约港自贸区大部分园区分布于新泽西州,但园区的管理者并不是单独由新泽西政府进行负责,而是由地跨两州的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全权负责。纽约—新泽西港务局在法律上独立于两州存在,配备自己的警察执法力量,其统一的跨州机构确保了整个大纽约地区港务业务的流畅运行,为纽约港自贸区的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

全面提升服务功能。为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吸引外资,纽约港自贸区开展了多项措施对基本服务功能进行提升,比如倒置关税政策、延缓缴纳进口关税等。同时,纽约港自贸区在区内放松金融管制,积极批准新兴金融工具的使用以及新金融市场的设立事宜,减少或取消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直接管制,放宽对外国金融机构入驻园区经营活动的限制,放宽或取消对银行支付存款利率的限制等。

三、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公平惠企+监管创新

实行双层自贸区市场管理模式。依据新加坡《自由贸易区法》和《自由贸易区条例》,新加坡自贸区主要是由本国中央政府和自贸区内特定企业分别进行管理,即中央政府进行引领规划,区内特定公司从事日常经营,是典型的双层级自贸区管理模式。

专设国际商业法庭处理国际商事纠纷。2015年1月5日,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正式成立,专门处理包含自贸区在内的本国涉外商事纠纷,具有专业、高效、公平公正的特点,国际商业法庭设置于新加坡高院体系之中,是新加坡最高等级司法审判机关的一部分,其判决具有最高效力,可最大程度保障判决结果得到他国承认和认可。

较为完善的外资市场监管制度。新加坡自贸区对外自由开放的局面离不开本国较为完善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004 年《新加坡竞争法》正式颁布,通过该法减缓了市场开放对本国内部市场的冲击,维护了本国对外交易市场安全,对于有序市场竞争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区内赋税优惠制度。新加坡自贸区内实行统一企业所得税政策,除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外,区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依法成立的国内公司、在新加坡依法注册登记的外资公司,以及虽不在新加坡注册登记但依照新加坡属地管辖原则有来自于新加坡应纳税款的域外公司。在区内税率方面,自2010年起,新加坡自贸区内采取百分之十七的公司税率,所有区内企业可享有前三十万元应税所得部分豁免优惠待遇。

自贸区大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新加坡自贸区金融监管事宜主要是由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负责,其具有央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责。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为加强管理和控制风险,新加坡进一步扩大了金融监管局的职权范围,除属于央行职责的货币发行权力外,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同时对本国银行、证券、保险业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大金融监管模式具有集中、高效、统一的特点,有利于提升自贸区内的金融监管效率。